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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山东机床通用机械工业协会(简称:山东机床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Machine Tool General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MTG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山东省机床工具及通用机械行业企业及相关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机床通用机械行业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的权益,推动机床通用机械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机床通用机械行业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基本情况调查工作。掌握行业发展现状,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向政府部门和会员提出发展目标和对策,协助政府部门编制我省机床通用机械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加强与国内外机床通用机械行业行业企事业及社会组织的联系,组织新成果、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交流和推广应用;协助政府部门制订和宣传贯彻行业相关技术标准。
(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强会员单位技术及生产工人设计、制造、检验等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企事业单位职工综合素质。
(四)开展信息收集分析工作。编辑出版《山东机床通用机械》刊物,管理维护“山东机床通用机械”信息网。
(五)承接会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山东省通用机械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山东省内具有法人地位的机床通用机械行业生产及经营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以及大专院校二级院系。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技术情报、信息资料的权利;
(四)优先取得本协会技术服务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保守本协会的机密;
(四)定期向本协会提供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监事、轮值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确定协会的工作重点任务;
(八)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各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期满后不得延期。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理事、监事、轮值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研究制定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轮值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轮值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理事、监事必须是在职人员,对于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离退职人员及工作变动人员,应由原单位推荐新的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变更;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年龄的,应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采取轮值制,轮值次序按得票多少确定,轮值时间为1年/人。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除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职权外,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负责本协会的财务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轮值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定协会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3-9名,构成人数应为单数,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轮值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个人、团体、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所有报销项目须经法定代表人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员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8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参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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